琼民源股市案审判完毕


1998年11月12日 (农历9月廿4),琼民源股市案审判结束。

1998年11月12日,我国第1宗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案1审有了结果。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琼民源案进行公然宣判:原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讯总公司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1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分有限公司聘请的会计班文绍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院认为,琼民源公司为树有良好经营事迹的假象,到达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挽回所属公司原经营亏损的目的,违背国家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利润及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的财务会计报告,误导投资者,并造成琼民源股票交易停牌至今的后果,严重侵害了股东和持有该股票股民的利益。被告人马玉和身为公司董事长,指使所属工作人员虚编财务会计报告,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班文绍身为公司聘请的财务人员,参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系直接责任人员,两被告人的行动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犯法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从重惩办。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和及其辩解人关于马玉和无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动,应宣布其无罪的辩解和辩解意见;被告人班文绍及其辩解人关于班文绍无犯法主观故意和接受授意与他人歹意串通的犯法行动的辩解和辩解意见,均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用。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马玉和、班文绍犯法的事实、犯法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102条第1款、第2105条第1款、第3101条、第7102条第1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犯法的决定》第4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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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商鞅归档在1998年11月12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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