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兴建上海宝山钢铁厂


1978年3月11日 (农历2月初3),国务院决定兴修上海宝山钢铁厂。

1978年3月11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建委、经委、上海市、冶金部《关于上海新建钢铁厂的厂址选择、建设范围和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从日本引进成套装备,在上海宝山县新建钢铁厂。

宝山钢铁公司厂区占地11.11平方千米,由焦化、炼铁、炼钢、初轧、钢管等5个主要生产厂及自备电厂、能源中心、水运码头、中央机修等辅助设施组成。1978年12月开始建设,分两期进行。1985年9月1期工程建成投产,1991年全部工程建成。1998年4月,宝钢3期工程重要项目宝钢3号烧结、原料相干系统工程热负荷试车成功,标志着宝钢成为国内产量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烧结企业。宝山钢铁团体在1994年中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评价中名列第5名。

评论问答
本文作者新文礼归档在1978年3月11日频道

1978年3月11日发生的大事件,原标题:国务院决定兴建上海宝山钢铁厂是发生在农历的新闻,最新最全的历史数据库信息平台,本站支持发布收藏转发分享海报,更多历史文章请登录历史时间网。

    《历史时间网》感恩您转发标题为国务院决定兴建上海宝山钢铁厂的内容,如需投稿请登录本站,登录后即可投稿分享收藏,并且看作文获取积分兑换礼品。

    登录 投稿说明

    https://www.lishitime.com/lishi/5642.html

长按下面的图片另存或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