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字


1978年8月12日 (农历7月初9),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字。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华国锋、邓小平、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这是继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公报以来两国关系史上又1新的里程碑。《条约》基本内容是:双方在和平共处5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1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要挟;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依照同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1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来往而努力;条约有效期为10年。条约的签订,开辟了两国长时间友好合作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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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余樊君归档在1978年8月12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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