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 (农历4月初9),国务院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文见相干链接)。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依照《***沾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干规定,在总结前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在我国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

《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1步完善。当前,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处在关键时期,《条例》的公布实施与《***沾染病防治法》1起,成为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硬仗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守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当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背《条例》行动的法律责任。

《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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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干链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

(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 ***

2003年5月9日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产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侵害的重大沾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品和职业中毒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3条 突发事件产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负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1领导、统1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4条 突发事件产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负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5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守预防为主、枕戈待旦的方针,贯彻统1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托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展开防治突发事件相干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沾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质、装备、设施、技术与人材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7条 国家鼓励、支持展开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换与合作。

第8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实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9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补助;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2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10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类指点、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101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干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搜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质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102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10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沾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产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展开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104条 国家建立统1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展开突发事件的平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05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种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初期发现的潜伏隐患和可能产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106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质储备。

第107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装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沾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沾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有沾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当沾染病防治任务。

第10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展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干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行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3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109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以下情形之1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产生或可能产生沾染病爆发、流行的;

(2)产生或发现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的;

(3)产生沾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食品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210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109条规定情形之1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上1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210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2102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气力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2103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产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产生或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2104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1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依照规定实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实行或不依照规定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嘉奖。

第2105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4章 应急处理

第2106条 突发事件产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不是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2107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2108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点。

第2109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310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沾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沾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沾染病;宣布为甲类沾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3101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产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1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1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气力展开相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3102条 突发事件产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装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410条 沾染病爆发、流行时,街道、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气力,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搜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扬沾染病防治的相干知识。

第4101条 对沾染病爆发、流行区域内活动人口,突发事件产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作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沾染病病人和疑似沾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视察、就地医治的措施。对需要医治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3109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

第4102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沾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医治,切断传播途径,避免分散。

第4103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4104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医治、医学视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沾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谢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迫履行。

第5章 法律责任

第410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罚;造成沾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106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装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质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罚;造成沾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107条 突发事件产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108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造成沾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109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实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造成沾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10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行动之1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纪律处罚;造成沾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的;

(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4)谢绝接诊病人的; 

(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5101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谢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102条 在突发事件产生期间,散布谎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 附则

第5103条 ***、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干规定履行。

第5104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12日就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记者的发问。

记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有甚么意义,特别在当前抗击非典之际,具有甚么现实的指点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1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将促使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条例在当前抗击非典之际出台,为严格依法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根据,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有益于调动全社会1切气力,充分发挥社区和大众的积极性。特别是对目前只有散发或未产生非典病例的地区,作好预防和预警准备提供法律根据和工作思路。使得全国防治非典的工作有序地进行,完全切断疫病传播和分散的途径,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记者:1般行政法规立法均需要较长时间的调研和论证。这1条例出台前后时间不长。能否介绍1下条例出台的经过?

负责人:4月14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提出抓紧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以后,我们会同卫生部立即抽调人员,共同组织起草小组,经过昼夜奋战,草拟了条例的初稿,于4月20日约请桑国卫、高守1、洪涛3位院士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的10几位医学专家、学者,对条例初稿进行研究、论证。会后,根据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构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即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等15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法制局征求意见;同时约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和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1步的研究、论证。根据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补充、完善,构成了条例草案,经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常务会议的精神,我们会同卫生部对草案作了进1步修改,报请***总理审批同意并签署后公布实施。

这个条例之所以能在较快的时间内出台,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缘由:

1是,有法律基础。《***沾染病防治法》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法律根据。这个条例的1些内容就是针对新情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前1段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对沾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制度,作了进1步明确和细化。

2是,有实践基础。条例的许多内容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1系列坚决、果断、有效的政策措施条文化、规范化。

3是,国务院领导的亲身指点。在起草进程中,我们随时就有关问题向国务院有关领导请示报告,领导都及时给我们以明确指点,保证了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

4是,群策群力。我们约请了多位公共卫生专家参与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进程中,我们征求了国务院15个部门和军委法制局的意见,召开了两次专家论证会,并约请20多位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论证、修改、把关。可以说,这个条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5是,起草小组全部同志的昼夜奋战,勤奋工作。

记者:当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还存在1些甚么问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关键是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能力,条例如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

负责人:经过几10年的建设和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1套公共卫生体系,具有1批预防、医疗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队伍,对保障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基础。但是,从前1段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进程中,也暴露出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还存在1些问题,主要是:信息渠道不顺畅通,信息统计不准确,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规定了1系列具体、可行的措施:

1是,为了强化处理突发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条例规定,突发事件产生后,国务院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1领导和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是,针对1些部门和地方对突发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确立了多渠道的、快捷的、纵横调和的信息报告制度,特别是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责任,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还明确了各级政府之间、上下级卫生部门之间的信息报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权举报不实行职责或不依照规定实行职责的政府或政府部门。

3是,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反应出的应急储备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展开防治突发事件相干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质、装备、设施、技术与人材资源等方面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4是,为了及时、有序地处理突发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当重要。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分类指点、快速反应的要求,针对重大沾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品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干部门的职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与通报、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和应急储备等主要内容。另外,还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5是,为了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切实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实行职责,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等工作;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质的生产、供应、运输。条例规定,突发事件产生后,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质、交通工具等相干设施,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封闭疫区和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等。

6是,为了使专业技术机构和基层在突发事件产生后能够有章可循,条例规定,对新发现的突发沾染病、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品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气力制定相干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7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救治沾染病病人,避免相互推委和交叉感染,切断沾染源,条例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医治、病人转送等行动,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对沾染病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视察措施和对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收治沾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遭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突发事件而至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记者:条例规定了甚么样的责任追究制度?

负责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具有相当的艰巨性、复杂性,要保证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切实贯彻、履行,针对违背本条例的行动,设定公道、适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关键之1:

1是,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实行法定职责应当承当的责任。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装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质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阻碍、干涉的;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和拒不实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罚;造成沾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进1步明确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不实行有关义务应当承当的责任。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实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实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谢绝接诊病人的,和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罚;造成沾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问答
本文作者唐寅归档在2003年5月9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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