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撰文大谈贞节问题


在95年前的今天,1918年7月14日 (农历6月初7),胡适撰文大谈贞节问题。

1个嫁夫的女人将谨守节烈贞操4字

1918年7月14日,胡适先生在《新青年》第5卷第1号上发表文章《贞操问题》,对近来报端登载称赞贞节烈女殉夫而自杀的文章严辞抨击。

他说,中国的男子要他们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自己却公然冶游,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再嫁的妇人在社会上几近没有社交的资历;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却1绝不损失他们的身份,这不是最不同等的事吗?我不是说由于男子冶游,女子便该偷汉;也不是说,由于老爷有姨太太,太太便该有姨老爷。我说的是,男子冶游,与妇人偷汉,犯的是同等的罪行;老爷纳妾,与太太偷人,犯的也是同等的罪行。

他又说,我对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3层意见:

第1,这个问题其实不是天经地义,是可以完全研究的。

第2,我以为贞操是男女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1方面的。这样,(1)男子对女子,丈夫对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2)男子冶游娶妾,社会应当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3)妇女对无贞操的丈大,没有守贞操的责任,(4)社会法律既不认冶游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

第3,我绝对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1)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准有法律的提倡。(2)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必将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不诚实,无意识的贞操举动。(3)在现代社会,寡妇再嫁,处女守贞等问题的是非得失,都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果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4)法律既不嘉奖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贞操。(5)以晚世人性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蛮横残暴的法律,这类法律,在本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评论问答
本文作者宋义归档在1918年7月14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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