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历代皇帝顺序表?夏朝的政治


夏朝历代皇帝顺序表

1、夏禹,姒姓夏后氏,名文命,字高密,号禹,后世尊称大禹,夏后氏首领,传说为帝颛顼的曾孙,黄帝轩辕氏第六代玄孙。他的父亲名鲧,母亲为有莘氏女修己。相传禹治黄河水患有功,受舜禅让继帝位。禹是夏朝的第一位天子,因此后人也称他为夏禹。他是我国传说时代与尧、舜齐名的贤圣帝王,他最卓著的功绩,就是历来被传颂的治理滔天洪水,又划定中国国土为九州。后人称他为大禹,也就是伟大的禹的意思。禹死后安葬与浙江绍兴市南的会稽山上,现存禹庙,禹陵,禹祠。从秦始皇开始历代帝王都有来禹陵祭禹。2、夏朝皇帝姒启,在位年不详,姒禹之子。姒禹病死后,姒启通过武力征伐伯益,将其击败后继位,成为中国历史上由“禅让制”变为“世袭制”的第一人。继位后,姒启又通过甘之战,击败强有力的有扈氏,消除了华夏族内的反对势力。姒启在位晚期,发生武观之乱,政局动荡。姒启骄奢淫逸,最终病死,葬于安邑附近。人物简介姒启的母亲是涂山氏。屈原的《天问》中载传说说,姒禹巡治洪水,走遍四方,一次,偶然与涂山氏相遇于台桑,旋即分别。怀孕的涂山氏女在伤念中生下姒启后就死了。姒禹死后,姒启破坏了禅让制,自行袭位,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从此,原始社会宣告结束,开始了奴隶社会,启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帝王。姒启放弃阳翟,西迁到大夏(今汾浍流域),建都安邑(今山西省夏县西)。3、姒太康,夏代君主,生卒年不详,姒启长子,姒启病死后继位。姒太康自小跟着父亲姒启享乐,即位后生活比姒启还腐败,只顾饮酒游猎,不理政事,在去洛水北岸游猎时,为后羿夺去国政。实际上只在位两年(名义上在位29年),病死,葬于阳夏(今河南省太康县西)。人物简介太康,夏朝君王.启(夏启)长子。启病死后即位。实际上只在位两年(名义上在位29年),因不理民事,在去洛水北岸游猎时,被后羿夺去国政。病死,葬于阳夏(今河南省太康县西)。4、姒中康,一作仲康,夏朝君主.生卒年不详,姒启之第四子,姒太康之弟,后羿废黜姒太康后立其为王。共在位13年,病死,葬于安邑附近(今山西省夏县西池下村)。人物生平后羿废黜太康之后,立仲康为王。仲康名义上在位13年,实际上仍由后羿专政。仲康不甘心作傀儡,一心想夺回大权,曾派大司马胤侯去征伐后羿的党羽羲和,试图削弱后羿的力量。终因实力薄弱,反被后羿软禁,无力恢复夏的天下。仲康因此忧闷成病而死。葬于安邑附近。5、姒相,姒中康之子。姒相在姒中康病死后继位,在位28年,被寒浞的儿子浇攻破而自刎,葬于帝丘(今河南省濮阳县)。人物生平相继位时,年龄还很幼小,因后羿带兵进逼,只得逃往帝丘,又迁到斟灌(今山东省寿光市东)。相继位后的第八年,由于后羿因恃其武力,不修民事,日日以田猎为乐,遂被后羿的助手寒浞指使后羿的门生,贴身卫士逄蒙所杀,进而寒浞派儿子浇带兵进攻斟灌。相力量弱小,只好再次逃往帝丘。这时,相曾先后征伐过淮夷、风夷、黄夷等部落。不久,于夷来朝见,服从于相。第二年,浇又带兵奔袭帝丘。在一天晚上攻入城中,杀进相的住处。相眼见难以脱身,就拔刀自刎而死。6、夏朝后羿本称“司羿”,是“群司”(司空、司徒等)之一。“司”本义指知识和技能在家族中世代传承。“羿”是“射师”之义。“司羿”是“世袭的射师”。在帝喾时代,当时一位射师被任命为羽林军教头。此后这一显赫职务就在该家族内部世代传承。到了夏初,因太康不理朝政,作为羽林军教头的司羿发动宫廷政变(此即“射日”),摄取夏政,史称“后羿”(“后”由“司”字改造而来,意思是“世袭的帝王”)。后被家臣寒浞所杀。寒浞要继承后羿的权位,按当时习俗,应该烝娶羿妻嫦娥。嫦娥奔月,入住“广寒宫”,这就是“寒舍”,即“寒浞之舍”。后羿,又称“夷羿”是夏朝东夷族有穷氏首领、有穷国国君,他也是一个射术高超的英雄。夏王仲康死后,其子相继位。不久,后羿驱逐了相,自己当了国王,是为夏朝第六任帝王,后被家臣寒浞所杀。7、夏寒浞(前2035--2004)元年甲戌,在位32年。夏朝第7代帝王。寒浞出生在夏王仲康七年(BC2079年),父母从小骄惯于他,任由他胡作非为。别人有好吃的东西他便抢了来吃,别人有好玩的东西他便抢了来玩,打东邻骂西舍是他的家常便饭,别人和他理论,他便仗着体壮力大拳脚相加,十几岁时就搅得四邻不安。族人纷纷遣责他的父母,他的父母见他闹得实在不像话,不得不批评他几句,谁知他竟把父母捆起来照样出去为非做歹。邻居们只好告到族长(诸侯国君)那里,族长大怒,下令将寒浞驱逐出境,永远不准再回寒国。当时寒浞只有十三岁。8、夏帝少康(前2003--1983)元年丙午,在位21年。夏朝第8代帝王。夏帝相之子少康公元前1940年—前1880年在位。少康,相的儿子,母亲为有仍氏(今山东省微山县)人。他是相的遗腹子。相被迫自杀时,少康还没有出生。母亲后缗氏当时顾不得失去相的悲痛和王后的尊严,急忙随宫女从狗洞中爬出,逃到娘家有仍氏部落(今山东济南东南),第二年生下了少康。少康长大后为有仍氏牧正,又逃至有虞氏(今河南商丘虞城南)任庖正,在虞娶妻,有田一成(方10里),有众一旅(500人)。积极争取夏众与夏民,志在复国。后在同姓部落斟灌与斟鄩的帮助下,与旧臣靡等人合力,攻灭了寒浞,恢复了夏王朝的统治,少康还都阳夏(今河南周口太康),此即史书中所称的少康中兴。少康后迁都于原(今河南济源西北)。父帝相被杀,母后缗逃至有仍而生少康。后奔虞。少康以汝艾伐杀寒浇,伯靡杀寒浞而复国。十八年,迁于原。在位六十一年。9、夏杼(前1982--1966)元年丁卯,在位17年。夏朝第9代帝王。夏帝少康之子。杼夏第九代君主,名字一作杼或作季杼。少康之子,槐的父亲。在位17年。杼在位期间发明一种用兽皮做甲。《纪年》:帝或作帝宁,居于原。五年,迁于老丘。在位十七年。《帝王世纪》曰:帝宁,后杼,在位十七年。《释氏稽古》杼在位十七年。10、姒槐,又名姒芬,夏主姒予之子,名君少康的孙子,夏帝槐(前1965--1922)元年甲申,在位44年。夏朝第10代帝王。夏帝杼之子。槐是杼之子,杼病死后继位,后病死,葬于安邑附近。其子芒。槐在位期间,先后征服了居住于泗水、淮水之间的九夷、即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等,扩展了夏朝的势力。同时夏朝的社会经济都有所发展。槐在位四十四年而崩。《纪年》作帝芬、芬发。在位四十四年。《纪年》曰:后芬立四十四年。11、夏帝芒(前1921--1864)元年午辰,在位58年。夏朝第11代帝王。夏帝槐之子。夏芒,帝槐之子,槐驾崩后其子芒继位,举行了隆重的祭黄河仪式。除了把猪、牛、羊沉于河中,还豁出老本,把当年舜帝赐给大禹象征治水成功的“玄圭”(黑色的玉圭)也沉在河水中,表示虔诚。这就是“沉祭”,一直延续了数千年的仪式。祭河之后,芒又跑到东海之滨游玩,捕捉到了一条很大的鱼,群臣向芒称贺,认为是河神所赐,可永保太平。《纪年》也作帝荒,在位五十八年。《御览》八十二引《纪年》、《路史·后记》十三注引同作五十八。《纪年》曰:后芒即位年,芒陟位五十八年。12、夏帝泄(前1863--1843)元年丙寅,在位21年。夏朝第12代帝王。夏帝芒之子泄芒之子。芒死后继位,泄在位期间,东夷、西羌等六夷派使者来朝谒见,接受了泄的爵命。这说明夷族已经承认了夏朝的统治。在位21年驾崩,葬于安邑附近。《路史·后记》作二十一。《纪年》曰:帝泄二十一年。13、夏帝不降(前1842--1784)元年丁亥,在位59年。夏朝第13代帝王。夏帝泄之子。不降,泄之长子,扃的哥哥,孔甲的父亲,泄驾崩后继位。不降是夏朝第13任国王。即位后第6年讨伐了九苑。不降晚年,因为儿子孔甲性情乖僻,担心他治理不好国家,决定改变从启以来实行的传子制度,传位于弟扃。这种将王位让给兄弟的方式,史称“内禅”。在位59年,不降驾崩后,葬于安邑。《纪年》:五十九年,逊位于弟扃。《纪年》曰:不降即位六年,伐九苑。五十九年。《释氏稽古》不降在位五十九年。14、夏帝扃(前1783--1766)元年丙戌,在位18年。夏朝第14代帝王。夏帝泄之子扃,泄之次子,廑的父亲,不降的弟弟。受兄内禅而继位,在位18年,病死,葬于安邑。《纪年》作在位十八年。姒扃(前1745年---前1725年),姓姒,名扃,一作乔、高阳或胤甲。中国王族分封时代夏王朝的第十四任帝王(一说第十二任)。他的祖父是姒芒,父亲是姒泄,他的哥哥是姒不降。受兄内禅而继位。都城在西河。据说即位后天空中妖光连续出现十天。扃在位21年,病死,葬于安邑附近。其子姒廑继位。15、夏帝胤甲(前1765--1746)元年甲辰,在位20年。夏朝第15代帝王。夏帝扃之子。廑,又名胤甲,扃之子。扃驾崩后继位。在位20年,驾崩葬于安邑。廑在位时,商的势力已崛起,夏的国势又趋衰落,退居于西河(汤阴)。夏王廑的得名来自他当政的时候,夏天天大热异常,人民热渴难耐,而当朝夏帝却居住在夏季别墅,独自纳凉,故被人民讥讽为“廑”。《御览》引《帝王世纪》作二十一年。《纪年》作帝仅,一名胤甲,居西河,在位八年。《御览》引《帝王世纪》作二十年。《帝王世纪》曰:帝廑,一名顼,在位二十年。《释氏稽古》廑在位二十年。《今本竹书纪年》廑元年甲辰在位20年。16、夏帝孔甲(前1745--1737)元年甲子,在位9年。夏朝第16代帝王。夏帝不降之子。夏王孔甲,不降子,扃侄,扃子廑继王位后病死,由他继位。孔甲在位期间,肆意淫乱,是一位胡作非为的残暴昏君。使得各部落首领纷纷叛离,夏朝国势更衰落,逐渐走向崩溃。所以《国语?周语下》说:“孔甲乱夏,四世而陨。”他沉湎于歌舞美酒之中,又笃信鬼神。孔甲性情乖僻,父不降怕他治理不好国家,就没有传位给他,而内禅给扃,扃死后传位于子廑,廑死,才又由孔甲继位。在位9年,病死,葬于三崤山。《纪年》作:居西河,九年亡。《今本竹书纪年》孔甲甲子在位九年。17、夏帝皋(前1736--1725)元年癸酉,在位12年。夏朝第17代帝王。夏帝孔甲之子。皋,孔甲子。孔甲死后继位,在位12年,病死,葬于今河南省洛宁县境内。皋在位时,迁都于渑池(渑池县)。《路史》作十一年。今本竹书纪年皋11年。18、夏帝发(前1724--1707)元年乙酉,在位18年。夏朝第18代帝王。夏帝皋之子。发,皋的儿子。他在位时,各方诸侯已经不来朝贺了,夏王室内政不修,外患不断,矛盾日趋尖锐,夏国进一步衰落。今本竹书纪年发元年乙酉18年。《蓝家族谱》夏帝发十岁癸巳,帝发十三岁丙申。发,也称为“帝发”“夏王发”,生卒年不详,皋之子。皋病死后即位。在位19年,病死,葬于安邑附近。19、夏帝桀(前1706--1664)元年癸卯,在位43年。夏朝第19代帝王。夏帝发之子。桀,在位43年夏朝最后的一个国王,发子,又名癸、履癸,商汤把他谥号桀(凶猛的意思)。发驾崩后桀继位,为历史上著名的暴君。他建造许多豪华宫殿,无休止地征发百姓,强迫他们劳役。平民和奴隶纷纷怠工,反抗桀的暴政。在位43年,国亡,被放逐而饿死,葬于南巢卧牛山(安徽省巢县)《纪年》:一名癸,居斟鄩,为商败于鸣条,放于南巢,夏亡。今本竹书纪年桀元年癸卯。〈蓝家族谱〉履癸十三年乙卯履癸三十一年癸酉。

夏朝的政治

夏朝是在原始社会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部落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世袭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礼记·祭义》言,“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反映夏人对官位的重视,也从侧面说明夏代的职官已有明显的高低等级区别。夏后,即夏王,是夏朝的最高统治者,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其下属的军队、官吏和监狱等,是维系国家政权的支柱。夏朝军队的组织形式,在启讨伐有扈氏时,于甘地誓师所作的誓词中,可略见端倪。《史记·夏本纪》云:“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汝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子则帑僇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启在战争开始之前,召集臣属,声讨有扈氏的罪行,并告诫将士,要忠于职守。立功者赏,违命者严惩不贷。启灭有扈氏之后,诸侯皆臣服。誓词中提及的六卿、六事之人、左、右、御等,皆军队将士的称谓。“六卿”,《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也。”“六事之人”,集解引孔安国曰:“各有军事,故曰六事。”“左”、“右”,集解引郑玄曰:“左,车左。右,车右。”“御”,集解引孔安国曰:“御以正马为政也。”九州的五服贡赋是夏后氏的主要经济来源,“夏后氏官百”中当有诸多官员专司赋役征发事务。车战是夏代的主要战斗形式。蔡沈《书经集传音释·甘誓》云:“古者车战之法,甲士三人,一居左以主射,一居右以主击刺,御者居中,以主马之驰驱也。”此种由左、右、御三人组合而成的车战形式,一直延续至商、周时期。正,是夏代掌管具体事务的官吏之通称。见诸文献的有车正、牧正、庖正等,分别为管理车辆、畜牧和膳食的官吏。《左传·定公元年》云:“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少康曾为有仍氏牧正。后“逃奔有虞,为之庖正。”夏朝设置太史令。太史令终古以谏桀无效而奔商闻名于世。《墨子·耕柱》记载夏后启铸造陶鼎于昆吾时曾通过他的卜官,翁难乙,求问天神。《夏书》载,“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夏后向四处巡征诗歌和意见的官员称作“遒人”、“瞀”、“啬夫”应该都属于“工”级的小吏。夏后可能还有专司占卜卜筮的“官占”。《夏书》又载,“辰不集于房,瞀奏鼓,啬夫驰,庶人走。”。讲述发生日食的时候,有“瞀”官击打大鼓以示于众,官吏和庶民各自奔走相告。夏朝有监狱。《史记·夏本纪》云,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索引曰:“狱名”。夏朝有掌管天地四时的官吏。《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云;“羲氏、和氏,掌天地四时之官。”《尚书·夏书》中有关于设官分职过程的概述,载道“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夏王还临时委任臣属执行专门的使命,犹如后世之钦差大臣。《史记·夏本纪》云:“帝中康时,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作胤征。”集解引孔安国曰:“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郑玄曰:“胤,臣名也。”夏朝已制定刑罚。《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所载《甘誓》,对军队的刑罚有具体阐述。“用命,赏于祖。”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即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僇于社。”集解引孔安国曰;“又载社主,谓之社事。奔北,则僇之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也。”“子则帑僇女。”集解引孔安国曰:“非但止身,辱及女子,言耻累也。”中国传统的干支纪年纪日法,起源是很早的。夏代末期的帝王有孔甲、胤甲、履癸(桀)等,都用天干为名,说明当时用天干作为序数已较普遍。夏代的历法,是中国最早的历法。当时已能依据北斗星旋转斗柄所指的方位来确定月份,夏历就是以斗柄指在正东偏北所谓“建寅”之月为岁首。保存在《大戴礼记》中的《夏小正》,就是已知的有关“夏历”的重要文献。它按夏历十二个月的顺序,分别记述每个月中的星象、气象、物象以及所应从事的农事和政事。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夏代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保存了中国最古的比较珍贵的科学知识。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夏王朝稳定之后,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古文献记载夏时期已具备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书·吕刑》中说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便是指周穆王将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制度——《吕刑》的重要参考。而文中提到的《赎刑》很可能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实为一物。然《赎刑》、《禹刑》是否为夏之刑法,具体内容如何,已无可考。《左传》中引述《夏书》中关于夏时刑法载“昏、墨、贼,杀”,指触犯昏、墨、贼这三种罪过的人要判死刑。晋国叔向称这种刑法为“皋陶之刑”。虽然死刑观念应在新石器时代早已产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夏后槐的“圜土”、商汤被夏桀囚禁的“夏台”便是夏时的监狱,为中国史书记录最早的监狱。圜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刨挖圆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篱笆圈围土牢。《大禹谟》谓“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评价夏后立刑法是对民众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部落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经济方面亦有体现。《尚书》载“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夏后,金木水火土谷六种物质皆受到治理,明晰各处田地的优劣,将其分入三等以决定赋纳数量,使得赋纳得其正而不偏颇,赐土、赐姓,根据方国部落与夏后氏关系之密切疏远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禹贡》一篇又列出九州赋纳物品的具体情况,将物品数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据与夏后氏都邑地理距离的远近分作甸、侯、绥、要、荒“五服”。甸服:距离夏都城五百里以内的方国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粮食供应区。百里之内者赋纳带秸秆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赋纳禾穗;三百里外者赋纳带稃的谷物;四百里外者赋纳粗米;五百里外者赋纳精米。侯服:距离夏都城五百至一千里间的方国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后大,五百里至六百里为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为男爵小国;八至千里地为侯伯大国。绥服:距离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为夏后势力所及的边缘区域。其三百里内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发挥武威卫戍。要服:距离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为夏后必须通过结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响的区域。三百里内通过同盟和平相处,二百里外为夏民的流放地。荒服:距离夏都城二千至二千五百里处为异族疆域,与夏后氏只有间接的沟通。三百里内的是各少数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九等和五服的描述是周人对夏朝赋纳经济的看法,非必夏代实况。如铁、镂不大可能是夏代所见物品,夏时期的诸侯爵位也无法考证。但是其中反映的一些看法,如夏后根据道途远近及各地生产情况来缴纳不同的产物,应当为夏代实况。论述夏朝的赋纳制度,《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意在夏人的“贡”、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彻”制度实际都是在缴纳民户年产总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一脉相承,顾炎武更据此认为“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周朝的什一法是将一家民户在数年之间的收成总和平均后取出一个中庸常数作为缴纳数量,以夏朝的生产力和政权辐射力看,还没有能力履行这种实物地租制度。孟子记载的“贡”字,意味着民众与贵族间没有太大的强制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愿性。这种民众自主性质的赋贡制度符合夏时期落后的生产力与夏后氏尚不完备的政权机构的情景,也接近于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经济秩序。夏朝末期,夏后氏与方国部落的关系恶化,夏后桀四处讨伐,他提升田赋数额以充军费,从而加重人民负担,激化不满情绪,使之最终离弃夏后投奔商汤。征夏之际,汤曾誓言于众,“‘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指诉桀的主要罪状。桀在什一“贡”赋之外征役民兵,而后民众不满便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转看殷商的“助”法制度,平民百姓在农业生产义务外另有以兵役为主的徭役责任,其结果是助法体系下的商族的可动员兵力大于夏后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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